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申请条件

详见当年通知


办理流程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12月29日修订)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与产业发展相关的科学技术计划,应当体现产业发展的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鼓励企业参与实施和平等竞争;对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应当鼓励企业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共同实施。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辽科发[2014]46号)。第二条 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是辽宁省科技计划的实施载体,辽宁省科学技术厅是辽宁省科技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和项目管理,并通过组织或授权、委托及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项目管理和服务。


联系方式

地址:阜新市细河区龙城路7号        电话:0418-6696005        传真:0418-6696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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