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申请条件

综合孵化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至少有1年按要求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不含物业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省科技厅、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5%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7.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0家以上。 专业孵化器:1.同上1至5款内容; 2.在孵企业应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3.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0家以上。


办理流程
设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 第五条 科技部和地方科技厅(委、局)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 省级科技厅(委、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孵化器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8〕3号) 1.依托创新创业促进技术转移。强化创新创业载体技术转移功能。进一步加强市场化众创空间、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为创业者提供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科办发〔2019〕42号)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市科技局负责所在地区的孵化器具体管理工作


联系方式

地址:阜新市细河区龙城路7号        电话:0418-6696015        传真:0418-6696008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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