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辽宁省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09 浏览量:151

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各相关企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之规定,结合实际,现就组织开展我省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大连)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

(二)凡2022年经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省认定办”)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整体迁移至辽宁省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至2025年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申报时间

省认定办采取常年申报、分段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鉴于全国认定办规定各省认定机构报备国家的截至时间为每年11月底之前,因此暂定2025年度分三个评审批次,截至时间暂定为6月20日、8月20日和10月20日(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请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上述时间段提早组织部署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相关工作。同时建议申报企业选择尽早批次申报,主要原因:一是为了避免年度申报后期阶段的网络集中拥堵,二是选择最后批次申报的企业如资格审查不合格或专家评审不通过,将再无年度内修改完善的机会。

三、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准备企业申请认定材料。

(二)网上申报

1.企业打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企业申报”栏目或“火炬中心官网”(www.chinatorch.gov.cn)“在线填报”栏目,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按步骤进行申报提交材料。未注册企业需先“注册”,待信息审核通过后登录;已注册用户直接使用原账号登录。

2.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该制度,若选择适用,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后,无需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不选择适用,申请企业需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的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企业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详见附件1)。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确认已知晓省认定办告知全部内容后,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进入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高企认定申报—申报材料—告知承诺制,勾选“已阅读并同意《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带申请企业名称等信息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本,点击打印(系统默认A4纸,正反打印),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再将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

3.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进入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高企认定申报—申报材料,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上传附件材料,同时按要求形成企业PDF格式电子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通过网络提交至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与科技企业培育科邮箱。企业主要负责人须仔细核对填写的申报材料与上传的附件,确保材料真实有效、清晰完整,并确认已签字盖章。涉密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对申报材料进行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三)地方汇总初审

1.市科技局将指导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做好相关数据的填写、告知承诺制办理和附件上传工作,并会同或委托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按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见附件3),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

2.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负责初审,确保申报材料要件齐全、内容清楚,符合申报推荐要求。

(四)材料报送

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汇总推荐企业后,正式行文《关于X县(区)2025年第X批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函》(附件4)及企业电子扫描申报材料(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简称命名)各一式一份,统一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与科技企业培育科邮箱。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扎实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和服务方式,加大政策执行力度,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等政策宣传解读,提供相关信息咨询服务。主动协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构建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协调机制,强化业务培训,保障申报工作有序开展。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对申请认定前一年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予推荐上报。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

(二)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填报的数据和PDF格式电子申报材料是后续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的重要依据,企业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标准及要求编制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出具年度财务报告、近三年研发费用和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审报告的中介机构,可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信息查询-行业管理信息查询-公众查询栏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http://www.cctaa.cn)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行业管理-事务所、税务师栏目,查询中介机构等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报告首页须带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备案的二维码和报告编码。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将按照《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业务,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我局从未指定或委托任何第三方代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事宜。任何第三方假借我局或我局工作人员名义承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事宜收取任何费用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需提醒企业对以承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由索取不当钱财等行为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以《认定办法》、《工作指引》为准。

 

人:于影 石微微 

联系电话:0418-6696006

邮  箱:fxkjgx@126.com

 

附件:1.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告知承诺制的有关事项.docx

    2.企业申报材料内容.docx

    3.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现场核查主要内容.docx

    4.关于推荐报送X县(区)2025年第X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函.docx

 

 

 

阜新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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